因为一块凉粉,张某和宋某起了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把宋某打成轻伤。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一万六千余元。听到判决张某早已是后悔不已。
2014年5月的一天,张某在宋某的路边小摊买凉粉吃,一会同村的老太太也陈某也来到宋某的摊子前,要买凉粉。宋某的凉粉是两块钱一份,而陈某提出要用一块钱买宋某的小份凉粉,宋某觉得就两块钱的东西,陈某还和自己讲价钱,顺口就说了一句:“一块钱卖给你们,还不如扔坑里”。
张某和陈某是同村的,平时也都认识,听到这话十分生气,想给她“论论理儿”,张某就不让宋某在这里卖他的凉粉了,宋某当然不肯把摊子挪走,在争执中,张某拿起自己正在用的搪瓷盆就朝宋某的头上砸去。宋某顿时血流不止,被赶紧送往了医院,宋某额面部多处缝合。后经鉴定宋某的伤势已经够成轻伤二级。张某随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介绍说,有不少故意伤害类的案件起因都是小事情,当事人因为一时的冲动而把人打伤,事后却追悔莫及。在平时的生活中,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找到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一旦碰触底线,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