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前发现对方可能将财产转移,可能导致将来执行不到财产怎么办?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将财产先保住)。
2、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人民法院在多长时间内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需要交费?
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在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不交纳申请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费的标准是:
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千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远的部分,按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5、对人民法院查封自己的财产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保全自己的财产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