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刘某躺在公路边看粮食,却被高某驾驶的三轮车碾死, 5月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高某系许昌县人,2009年10月22日21时许,高某酒后驾驶豫K41712三轮汽车沿311国道至许昌原种场南北公路,自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许昌县五女店镇某村东口南36米处时,碾轧住躺着在路边看玉米的被害人王某和刘某,造成被害人王某、刘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高某逃逸。经许昌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高某有机动车驾驶证,其准驾车型为B1,可驾驶机动三轮汽车。经法院调解,被告人高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101000元,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05000元,被害人亲属请求法院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违犯道路运输安全法规,因而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物质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麦收季节快到了,大家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要到公路上凉晒粮食,以免悲剧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