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赊账购买彩票,这在彩票销售点本是常事。但经营彩票点的王女士却十分气愤,因为这个熟人光赊账买彩票,却不还钱。无奈之下,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欠钱的闫某告至法院。2014年12月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一审判决闫某向王女士支付所欠的彩票款1432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闫某是一名彩票迷,经常到彩票站光顾,而且非常舍得下本,一买就是一二百元。时间久了,闫某和彩票站老板王女士成了熟人。2012年3月9日,闫某在彩票站再次购买彩票,这次他购买的是一种名叫幸运彩的游戏彩票,这种彩票10分钟开一次奖,而且可倍投。因开奖速度快,中奖率高,闫某对此抱有极大兴趣。由于随身携带的钱不多,闫某抱着侥幸心理,想赊账购买彩票,用中奖的钱冲抵彩票款。王女士看他是常客,也就同意赊账给他。从开始的几百元,到最后共打出了价值14320元的彩票,闫某一直未中大奖。王女士考虑欠款过多,便开始催要。因一时无钱,闫某向王女士写下欠条,表示过几天就会还。事后,王女士多次催要,闫某均以“过几天再说”、“我暂时没钱”等理由不予偿付。无奈之下,王女士将闫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闫某支付欠款14320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闫某辩称:当时是先购买一定的彩票,再付账,是王女士引诱说能翻倍挣钱,才赊账买彩票,且王女士不该赊那么多账给他。
2014年12月,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闫某 与王女士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且闫某向王女士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以及其应支付的彩票款。闫某应当在投注之后一定的合理时间内向原告支付该笔费用。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闫某支付欠原告王女士的彩票款1432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书已生效。
许昌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提醒众多“彩迷”,购买彩票是对公益事业的一份贡献,同时也只是一种娱乐形式,要理性购买,量力而行,千万不能把购买彩票当成致富的门路,沉迷其中。同时彩票投注经营者,也要合理经营,合法经营,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