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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闯祸” 雇主担责

  发布时间:2015-01-13 09:51:05


    潘某雇佣的司机王某驾驶重型半牵引车将行人安某碾压,造成安某受伤。安某遂将潘某与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013年12月18日,被告潘某雇佣的司机王某驾驶的重型半牵引车,与站在路西的行人安某发生碾压,造成安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许昌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安某无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对该重型半牵引车承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交强险两份,保险限额共计12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2日至2014年3月1日。安某诉至法院,要求潘某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潘某雇佣的司机王某驾驶重型半牵引车将原告碾压致伤,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王某是潘某雇佣的司机,故被告潘某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保险公司对该重型半牵引车承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其中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400000元,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外的损失由被告潘某承担。

责任编辑:李雨    

文章出处:长村张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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