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生意周转向郭某借钱,约定八个月后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刘某未偿还借款,郭某将刘某和他的妻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及利息。2014年12月,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借贷纠纷案。
2013年4月11日,刘某因生意周转向郭某借款15万元,当日打下欠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八个月后。该笔借款到期后,郭某却发现刘某“消失”了,他的妻子李某说丈夫外出做生意了,自己也联系不上,并且表示自己对丈夫和郭某之间的借款并不知情。郭某无奈之下把刘某和李某告上法院。法院查明,刘某与李某于2009年1月6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刘某从原告郭某处借款15万元,有被告刘某向原告郭某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郭某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李某应对该1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