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双方均疏忽 损害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5-01-14 10:11:12


    蒋某驾驶收割机为方某家收割大豆时,方某走到收割机前清除收割台上的杂草,被剪割台打伤手部和头部。方某认为蒋某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诉讼费等各项损失。2014年12月1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3年9月27日,蒋某驾驶收割机行至方某家责任田附近时,方某及其丈夫给被告打招呼让其为自己家收割大豆,蒋某在驾驶收割机准备为原告家收割大豆时,原告走到收割机前清除收割台上的杂草,被剪割台打伤手部和头部。原告被送至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7天,共花费医疗费8515.87元。2014年3月27日,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属十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明知原告就在收割机附近,在启动收割台时应充分提醒原告注意安全,但被告在没有充分提醒原告的情况下就启动收割台,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原告明知收割机的发动机未熄火有随时启动的可能且在未明确告知收割机驾驶员即被告的情况下,就擅自走近联合收割机伸手清除收割台上的杂草,其自身亦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综合分析原、被告在此次事故的过错程度,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即被告应承担各项费用的50%。

责任编辑:李雨    

文章出处:长村张法庭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