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因抢劫他人手机潜逃9年的杨某被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杨某系许昌县人,今年30岁,2000年6月6日晚11时许,其伙同王某、吕某、刘某、彭某、杨乙(五人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乘出租车,窜至许昌市某中学附近,将正在用手机打电话的安某打倒,杨乙又将安某的左臂扎伤,抢走安某的诺基亚5110手机一部,价值12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在逃,至2009年12月16日被告人杨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