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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贩卖假毒品 被抓同样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03-27 15:20:24


    许昌县的张某将“毒品”出售给吸毒人员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过毒品检验,张某出售的“毒品”却并不含毒品成分。2015年3月26日,贩卖假毒品的张某也以贩卖毒品罪,被许昌县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12月21日,张某刚刚从他人的手里购买了三小包冰毒,自己吸食了一包。在12月22日凌晨,他接到吸毒人员李某的电话,李某想要买冰毒,问他有货没有,张某随即在电话里告诉李某,他还有两克毒品,一克150元。达成交易意向后,两人来到约定地点进行毒品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张某的挎包内查扣毒品交易现金人民币300元,从李某身上查扣他刚刚购买的白色晶体状固体两小包。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李某身上扣押的两小包毒品疑似物净重为0.9克,未检出毒品成份。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认为随身携带的白色晶体状固体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由于张某贩卖的不是毒品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以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贩卖假毒品的定性问题的规定,对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情况属于欺骗性质,行为人只要贩卖数额较大,就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第二种情况是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假毒品的事实,作为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在量刑上予以考虑。本案中张某从他人手里买来假毒品,但他本人并不知道,他又进行转卖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

责任编辑:李雨    

文章出处:许昌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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