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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意外死亡 老人和“前儿媳”争夺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5-04-29 14:37:28


    2015年4月27日,许昌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案件,年近八旬的王老太与自己曾经的儿媳对簿公堂,争夺自己孙子的抚养权。

    王老太的小儿子李某2007年经人介绍和邻村的刘某结婚,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2008年,他们的儿子铭铭出生,孩子的出生并没有使夫妻之间的关系好转,就在铭铭8个月的时候,李某和刘某协议离婚,儿子铭铭归男方李某抚养。离婚后,王老太的儿子李某常年在外务工。这期间,铭铭的生活起居一直都是由王老太照顾,王老太和铭铭有深厚的感情。但天有不测风云,李某在打工时因意外死亡,这个噩耗对王老太的打击是巨大的,这时孙子铭铭几乎成了王老太的精神依托。当王老太得知以儿子去世后,现在铭铭的母亲刘某是铭铭的第一监护人,王老太多方咨询来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孙子铭铭的抚养权。

法庭随后联系到了被告,铭铭的亲生母亲刘某了解情况,刘某告诉法官自己现在也要求抚养孩子,履行自己的监护权。自己当年离婚时,也主张过孩子的抚养权,但因为各方面的原因,最后自己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面进行了妥协,从而和原告王老太的儿子协议离婚。近年来,李某也经常去看望自己的儿子铭铭,虽因客观原因立即未能和儿子共同生活,但是自己作为母亲孩子的母亲现在有权回孩子的抚养权。

    法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是母亲对儿子的爱,一方是奶奶对孙子的爱,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一直无法协商一致,都坚持要求抚养铭铭。最终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并结合法律规定,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法律才规定可以由其他有监护责任的人担任监护人。本案中被告李某是铭铭的母亲,是铭铭在法律上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在原告王老太无法证明被告李某无力抚养孩子的情况下,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雨    

文章出处:五女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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