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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五万元的一次性抚恤金 兄弟俩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5-06-05 14:16:15


    原告王某甲和被告王某乙本系亲兄弟,但因为父亲去世后单位发放的一笔五万元的一次性抚恤金,兄弟两个最终对簿公堂,2015年6月2日,案件已审理终结,被告王某乙最终也履行了法院的判决,支付给原告王某甲了两万五千元。

    2014年11月,原、被告的父亲王某某去世,王某某所在单位发放了一笔五万元的一次性抚恤金,这笔钱一直由弟弟王某乙占有,哥哥王某甲找弟弟王某乙商量分配该笔款项,但遭到拒绝,于是哥哥王某甲把弟弟王某乙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乙认为,四十多年来,父亲一直都是由自己照顾,父亲重病期间也是由自己一人照顾,故父亲王某某死亡后单位发放的钱不应该分给哥哥。哥哥王某甲则认为,自己是家里的老大,父亲王某某退休时理应由自己去接班,但被告王某乙却瞒着自己去父亲单位接了父亲的班,现在原告还有退休工资,而自己什么都没有,生活也非常的困难,父亲去世后,父亲所在单位发放的几千元丧葬费自己就不再主张了,但是父亲单位发放的五万元一次性抚恤金理应有自己的一半。

   本院审理后认为,一次性抚恤金系原、被告父亲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该笔款项应属于王某某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共有财产,因王某某死亡后的近亲属和被抚养人只有原告和被告,故原告和被告是本案中一次性抚恤金的共有人。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虽然双方父亲王某某退休后一直都由被告王某乙照顾,被告王某乙比原告王某甲尽到的赡养义务更多,但王某某退休后的退休金也一直都由被告王某乙所支配,王某乙的付出已有所回报,且原告王某甲生活困难,仅依靠民政局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维持生计,经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实际情况,2015年6月2日许昌县法院判决该笔一次性抚恤金平均分割。

责任编辑:李雨    

文章出处:许昌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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