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齐某、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齐某、丁某均系许昌县人,2009年1月初,齐某、丁某伙同齐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办理林木砍伐证的情况下,将三人合伙购买的许昌县李某、陈某的价值28600元杨树滥伐,经鉴定被罚杨树立木蓄积为75.8620—78.5717立方米之间。1月上旬,三人又在没有办理林木砍伐证的情况下,将三人合伙购买的许昌县某村东一条东西路北侧的23棵杨树滥伐,经鉴定被罚杨树立木蓄积为16.5660立方米。
2009年1月19日,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砍伐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许昌县李某的杨树49棵滥伐,经鉴定被罚杨树立木蓄积为35.3904立方米。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丁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