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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应支持关于高息的调解协议?

  发布时间:2015-07-21 15:34:28


[案情]

    李甲因生意需要,向王乙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到2012年9月底还,月息2分,届时未还本息,则自2012年10月起月息按3分计算。李甲依约定偿还了借款日起至2013年2月底的利息,之后再未还本息。2013年5月,王乙诉至法院,要求李甲归还本金10万元及2013年3月1日后月息3分的利息。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李甲保证在2013年9月底前归还甲本金10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王乙放弃其他诉求;二、如不能按期归还,李甲同意自2013年3月1日起按月息3分计算支付利息。诉讼费由甲承担。

[分歧]

    该协议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第一种意见: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甲乙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因为该协议是甲乙双方自愿达成的,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支持该协议并确认。

    第二种意见:人民法院不能支持该协议,因为人民法院支持该协议就变相支持了民间借贷中的高息行为,甲、乙双方约定到期不能归还本息,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的约定实际是对违约金计算方法的约定,该约定明显高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一旦人民法院支持双方的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后,李甲不按期履行后,王乙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调解书内容,法院该如何执行?按约定的月息3分执行,就保护了高息行为,就保护了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违约金,因此人民法院不能支持该协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该协议是甲、乙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要件,是一种不违法的协议,但是双方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按月息3分计算的情形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双方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形下自行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鼓励当事人依约自动履行,如果如本案的当事人李甲不主动履行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王乙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申请执行,乙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的约定内容进行裁决。人民法院可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案件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裁定对甲、乙双方约定的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违约金不予强制执行。李甲自愿向王乙履行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或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宜强制干涉。

责任编辑:李雨    

文章出处:许昌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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