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甲,酒后无事生非,连打数人。5月5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12月12日下午三点左右,家住许昌县某村的苏甲酒后到本村苏乙家,用算盘、扫把对被害人苏乙进行殴打,后在追赶苏乙的过程中,跑到苏乙的嫂子王某家对王某进行殴打,接着又用砖将闻讯赶来的苏乙的妻子姜某的头部砸伤。之后苏桥派出所民警将苏甲带到派出所询问,苏甲又骂民警和办事群众。经法医鉴定,苏乙、姜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直到酒醒后并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苏甲才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自愿赔偿被害人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甲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苏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