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冒用他人信用卡取走别人钱财的刑事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武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2日中午,被告人武某到本单位餐厅门口一家自动取款机上查询存款余额,发现ATM机上有一张银行卡没有拔出来,在确认周围没人注意的情况下,分四次取走银行卡上的存款,案发后,被告人武某已如数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忏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