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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医院内求救 强迫卖淫者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5-20 14:55:17


    为达到“多弄钱”的目的,逼迫卖淫者竟带被逼迫的女孩到医院检查是否为处女。多亏女孩及时向医生求救,才得以幸免。 5月1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逼迫少女卖淫的程军(人名均为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8年8月31日上午,程军、晓莲、张芳三人商量:某乡中学刚开学,学校管理不严,有个别学生到校外买东西,不如趁机找个小妮去许昌卖淫,还能弄些零花钱。经过预谋,当天下午,张芳和晓莲骑摩托车接住程军,开始在街上寻找“猎物”。当三人走到乡中学附近时,碰见了与张芳同村的学生张华。心怀鬼胎的张芳对张华说领她去玩,遭到张华的拒绝。张芳于是吓唬说不去就打她,同时,程军从口袋里拿出一把刀,拽着张华的头发狠狠地说:“到底去不去”? 迫于威胁,张华不得不坐上张芳的助力车。三人随即强行将张华带到晓莲在市区经营的美容美发店。为了能吸引嫖客多掏钱,三人又商量先核实一下张华是否是处女。于是三人将张华带到医院,对医生谎称老家有个妹妹交了男朋友,想给妹妹检查一下。随后张华被医生带进诊室,程军等三人在门外等侯。张华借机向医生求救:自己还是个学生,是被门外那三个人骗到许昌来“坐台”卖淫的,希望医生帮其脱离虎口,并把家中的电话号告诉了医生。得知事情的真相后,医生迅速与张华的父亲取得联系。张父带领家人立即赶到医院。看到情况不妙,三人随即逃跑,张芳在向外跑时被抓获,另外二人逃跑。张父向公安机关报警。2009年11月29日程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军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军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因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减轻处罚。程军归案后,悔罪表现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芳、晓莲无上述减轻处罚的情节,被法院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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