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队伍建设 -> 纪检监察

许昌县人民法院 廉政建设特邀监督员活动办法

  发布时间:2009-07-03 17:58:42


为了更好地发挥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利于特邀监督员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法院廉政监督机制,强化全体干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意识,根据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活动办法。

一、特邀监督员的聘期

本届特邀监督员的聘期为三年,自2009年6月至2012年6月。如因人事调整、工作变动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将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换聘。聘期届满,视为自行终止。

二、特邀监督员的职责权限

1、对县法院审判、执行等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徇私枉法,以案谋私,违规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或故意刁难当事人等违法违纪问题时,有权随时向法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县法院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干警有不廉洁行为及现象,有权向本级法院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3、及时反馈所在单位及社会各界群众对县法院审判、执行等工作和廉政建设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4、特邀监督员向法院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有关领导及部门应优先予以受理,需要解释或答复的,应及时给予解释或答复。

三、特邀监督员的组织及活动办法

1、县法院在纪检监察部门设立特邀监督员联络室,负责组织、联络、承办特邀监督员日常工作事务。特邀监督员向法院反映廉政方面的情况或问题,可直接到联络室反映。对于一些重要情况也可以向院主要领导直接反映。

2、法院每年适时召开规模不等的廉政监督员会议,通报情况,交流意见,总结经验,研讨工作。

3、法院采取走访、信访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征求廉政监督员对县法院审判等工作和廉政建设的意见,必要时邀请廉政监督员参加法院系统的执法执纪大检查和教育整顿等活动。

4、县法院为聘请的廉政监督员颁发聘书,廉政监督员应持证实施监督。县法院干警要热情、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拒绝、推诿或置之不理。

5、法院对实施廉政建设监督有突出贡献的特邀监督员,给予一定的表彰,并及时向所在单位反映其先进事迹。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肖景绍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