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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缅怀许昌抗日保卫战的英烈们

  发布时间:2015-09-02 15:54:36


    在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我走进了许昌市烈士陵园,凭吊许昌抗日保卫战的英烈们,近距离感受当年许昌保卫战的惨烈和参战英雄的御敌爱国情怀。

    史学专家评价:发生在1944年的“许昌保卫战”,体现了中华儿女在民族危亡的关键时刻,同仇敌忾、共御外侮的爱国主义精神和舍生取义、马革裹尸的崇高英雄气概。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重温许昌抗日保卫战历史,缅怀抛洒热血的英烈们,更觉我们恪尽职守,秉公办案,清正廉洁,公正司法,捍卫法律尊严最高使命的重大。

    1944年,日军以四个师团的兵力形成对许昌攻城之势。3月下旬,第一战区长官司令部奉蒋介石手令,派暂十五军新编第二十九师固守许昌,师长吕公良、副师长黄永淮、参谋长王元良,率守城部队官兵不过三千余人,面对日军出动的八万之众,在组建时间短,战斗经验缺乏,武器装备没有更新的情况下,固守许昌,阻击日寇,誓与许昌共存亡,他们以自己的热血和生命谱写了一曲惊天地、泣鬼神的壮歌。

  1944年4月30日早晨6时,日军第三十七师团长长野佑一郎中将命令部队向许昌发起进攻,悲壮的许昌抗日保卫战由此打响。

第八十五团二营五连防守的城北俎庄阵地,最先与日军交火,连长欧阳步利用新修的工事和寨外埋设的地雷群,居高临下沉着应战,打退日军数次进攻。首次战斗,打死日军二十多人,而中国军队却无一牺牲。日军屡攻不下,便使用了毒气配合作战,连长欧阳步奉命撤回城内的主阵地。

这时,五郎庙、思故台、塔湾三个外围阵地也陆续与日军交火,一时间战斗形成胶着状态,遏制了日军的进攻。在激烈的战斗中,第八十七团九连连长孙同治左臂中弹,仍坚持战斗,后壮烈牺牲。日军在炮火的掩护下突破了中国军队在城西五郎庙的前哨阵地,守军且战且退。战至9时30分,双方在英美烟公司旧址展开手榴弹战,另一股日军猛攻美国教会医院,在拼杀中,日军攻占教会医院后即猛攻西关,三营营长宋发魁率部同日军反复冲杀,才稳住了阵地。思故台是中国军队在南关的一个重要据点,在此守卫的一连官兵凭借工事,居高临下,沉重应战,给来犯日军以迎头痛击。中午,日军用三架飞机低空轰炸,一时间炮声震天,烟尘弥漫,南关阵地守军伤亡惨重,但他们依然寸土不让,战至下午才奉命后撤。塔湾阵地由第八十五团六连守卫,日军不惜代价,用机枪和小追击炮,掩护步兵向我阵地进攻,双方展开激烈的射击和掷手榴弹的战斗。四班长王合义的腹部中弹,肠子流出,他用手捂住伤口仍坚持战斗,并把机枪交给副班长,命他带领全班完成任务。三班长左庚辰身上多处负伤,血流不止,仍往前冲杀。连长吴超赤着脊梁,一手掂枪,一手提刀,同敌人厮杀得难解难分。但终因敌众我寡,反攻未成,二连官兵大都战死在阵地上。

  下午16时,日军集中兵力进攻西门、南门,吕公良师长则亲自坐镇南门指挥战斗,守军在南门连续挫败日军六次冲锋,双方伤亡惨重。17时,日军飞机对西门、南门进行低空轰炸,我守军官兵依然英雄还击,寸土不让。傍晚,日军的坦克轰开了南城门,随即冲入城内对周围目标猛烈炮击。同时,日军炮兵集中火力猛攻西门,我守军官兵依然猛烈还击,寸土不让。日军小队长小川长利中尉组织27人的赤身决死队利用硝烟为掩护,乘机游过约六十余米宽的护城河。我南门、西门守军与日军一个中队展开激烈的白刃战。此时,日军后续部队蜂拥进城,致使为驻守官兵伤亡殆尽,西门遂之失守。

  晚上10时,吕公良在报请上级批准同意后,命令部队从东门突围。在城东大坑李,陷日军第二十七师团的封锁,双方当即又展开了激烈的战斗。杨尚武团长重伤倒地,以身殉国,年仅38岁。担任断后任务李培芹的团长,在部队行至李庄附近,也中弹牺牲。此时,身负重伤的吕公良师长、黄永淮副师长仍指挥部队,越过小洪河、彩女、向邓庄方向突围。这时天已大亮,日军出动大批步兵、骑兵、炮兵及洋车队包围部队。行至烟墩郭时,黄副师长不幸被俘,乘日军不备时,他猛地夺过一支枪击毙一个鬼子,自己也为国捐躯。日军发现着将军服的吕公良,疯狂向吕公良扫射,吕公良连中数弹,流血不止、倒在麦地中。5月1日中午,吕公良被村民发现,已奄奄一息,第二天,被日军视为中国军队“抗战派的中坚干部”的吕公良停止了呼吸,年仅41岁。东路突围队伍除了少数队伍成功外,大部分均在大坑李一李庄一烟墩郭一于庄一小王庄一岗王村一线牺牲。

    新编第二十九师三千抗日健儿为国家民族利益,不畏强敌、捐身躯,抛头颅,泣鬼神壮举,万古凛烈,感召后人。

    烈士们用鲜血染红了国旗的颜色,用自己的身躯筑起了万里长城。作为新时代的法院干警,重温这个不应该被遗忘的日子,要把对革命先烈的哀思和敬仰作为今后立足本职、爱岗敬业的强大动力,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勿忘国耻,树牢宗旨,自强不息,以法律的名义,振兴中华。

责任编辑:李雨    

文章出处:许昌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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