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许昌县某村的张某伙同郭某等人在网吧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5月2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因张某有自首情节,又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张某被从轻判处管制一年。
2009年4月11日14时许,陈某(另案处理)在许昌县某网吧上网时,向王某要钱、要烟,王某的表哥万某知道后到网吧找到陈某等人说理,张某伙同张甲、张乙、陈某、郭某(均另案处理)手持汽水瓶、钢筋棍在网吧门口对万某进行殴打,致使万某面部多处受伤,左手中指骨折,经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万某所受损伤为轻伤。张某于2010年3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此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及同案犯张甲、张乙共同赔偿被害人万某各项物质损失共计9000元。被害人不再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