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长村张法庭在审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房产商存在“一房二卖”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的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房产商对购房者“1+1”赔偿,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013年11月7日,购房者张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张某购买该公司所开发的某小区房产一处。双方约定总房款285523元,首付款为95523元,按揭总款额190000元,补交剩余房款后签订正式合同,房源售出一律不予退房。原告依约分两次付清了首付款95523元。后该公司将该房屋以338272元的价格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王某,与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补充协议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张某已经按照协议书约定将购房首付款支付给该公司,故该《商品房补充协议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张某购买的房屋交付给张某并由张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下余房款,但该公司此后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王某,导致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张某主张的解除《商品房补充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该公司将商品房预售给张某后,又私自将已经预售的房屋再次卖给第三人王某,已经构成违约,张某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解除张某和该房产公司订立的《商品房补充协议书》, 由该房产公司返还张某购房款95523元及利息,再由该房产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955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