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查明有夫妻一方在离婚前转移巨额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遂判决转移财产的一方返还另一方相应财产,维护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王某与崔某于2000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先后育有一儿一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常生气吵架。2013年1月7日,王某在她某商业银行账户上一次性取款90000元。2013年1月30日,王某即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院第一次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此后,原告带领婚生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在家中抚养婚生儿子生活。2015年9月,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曾于2013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王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王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王某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2013年1月7日,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在其银行账户上一次性取款90000元,2013年1月30日,王某即向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她取款之日和她起诉离婚之日相隔不足1个月,该笔取款数额巨大,故原告的上述取款行为应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被告主张上述存款90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依法分割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行为,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其应不分或者少分,同时考虑原、被告离婚后原告作为女方和婚生女儿没有住处的实际生活困难等情况,对900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分割给原告40000元、分割给被告50000元为宜。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被告50000元。该判决双方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