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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韩某应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0-06-08 15:24:14


    案情:张某和韩某是夫妻,平时张某独自经营一个小型超市,韩某在家操持家务。2009年7月2日张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遂托人从李某处借款20万元,并承诺一月后归还。李某也是生意人,考虑到做生意的难处和中间人的面子,就爽快地借给了原告。一个月很快到期,当李某找被告张某催要还款时,张某以资金周转不开,暂时困难为由,要求推迟两个月还款,李某觉得张某可能确实有困难,就同意了,但要求张某按月支付利息。张、李双方遂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月息一分,两个月内还清本息。借款到期后,李某找到张某时,张某称自己也被别人骗了,现在确实无力还款,但是不管自己怎么作难,哪怕是贷款,也会还李某的钱,并给李某出具了一份还款保证,保证在半年之内一次性付清借款本息,否则,愿承担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李某心想,这次,张某该按时归还借款了吧。谁知半年后,李某去张某经营的超市找张某时,却被告知该超市已经转让。找到张某家,张某的妻子韩某称张某做生意赔了,现在去外省打工了,自己也不知道张某去向。李某这时才感觉被李某耍了。遂一纸诉状将张某和其妻子韩某告上了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约定利息和违约金。韩某接到诉状后辩称,自己虽然是张某的妻子,但张某向李某借款,自己并不知情,也没有使用该笔借款,故不应偿还此款。

    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借款是张某和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遂判决张某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和违约金;韩某对张某的该笔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评析: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夫妻以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名义欠债,另一方以不知情或者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为由逃避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合法有效的保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做了专门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除了特别约定,原则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债务,应为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本案中,张某、李某未约定该借款是张某的个人债务;张某、韩某夫妻二人也未约定夫妻财产各归各有,即使张某、韩某夫妻二人有上述约定,但债权人李某不知道该约定的话,该约定对李某不发生法律效力,韩某仍应对李某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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