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来到一农民家中,给15岁的少年小潘送去了2955元执行款。
小潘、小黄、小徐系许昌县某高中同班同学,2008年11月20日晚自习课下课期间,三名同学在一起嬉戏打闹,小潘被小黄、小徐碰倒在地上,导致小潘左胳膊骨折。小潘受伤后,在许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天,支出医疗费2955元。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小黄、小徐的法定监护人和学校考虑到当事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均表示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但是,由于申请人请求的数额差距较大,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没有结果。得知这一情况后,办案法官立即驱车到三被执行人家中,经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三被执行人同意了小潘的要求,将各人应分摊的给付小潘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一次性交付给法官,从而使这一儿童侵权案件得到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