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
执行法院:许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建立
身份证号:411023XXXX11275514
家庭住址:许昌县椹涧乡庙张村。
执行内容:我是许昌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汪东安,原告颜廷贵诉被告张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00)许县法民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建立支付原告水泥款1124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张建立未主动履行法律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文书。被执行人张建立既不履行义务,又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截至目前未全部履行。(许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4-5775067)
许昌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