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
执行法院:许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三
身份证号:411023XXXX08206131
家庭住址:许昌县榆林乡小张庄。
执行内容:我是许昌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汪东安,原告朱俊超、朱言堂诉被告张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4)许县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三赔偿原告朱俊超各项损失46369元。赔偿原告朱言堂各项损失94971.1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张三未主动履行法律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文书。被执行人张三既不履行义务,又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截至目前未全部履行。(许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4-5775067)
许昌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