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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败露打店主 被判抢劫领重刑

  发布时间:2010-06-10 10:00:47


    一名中年男子伙同他人凌晨盗窃烟酒店,被店主发现后逃跑,在逃跑时竟用液压钳将追赶的店主打伤。6月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伟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现年43岁的张伟,农民,住许昌市魏都区,平时不务正业,屡教不改,1986年5月因盗窃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0年10月刑满释放;2007年5月因盗窃罪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7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10年2月5号晚上,张伟在许昌火车站碰到高齐,二人臭味相投,商议晚上去盗窃许昌县文峰路一个烟酒店。

    2月6日凌晨四点多,被告人张伟伙同高齐(另案处理)趁着夜黑无人之机,拿着钳子、T型锥等作案工具,乘坐一辆面的车到许昌县某厂家属院门口唐建军开办的烟酒店盗窃,在盗窃时被唐建军发现。被告人张伟和高齐分别逃跑,企图逃离案发现场。被害人唐建军、杨娟、唐华在追赶张伟的过程中,被告人张伟用随身携带的液压钳将唐建军、杨娟打伤,经鉴定唐建军、杨娟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本案是一起犯罪性质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本案被告人张伟伙同他人意图盗窃烟酒店,在逃离现场、抗拒抓捕时,对抓捕人施以暴力,用液压钳将追赶的店主打伤,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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