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8岁的无业人员张希,明知他人出卖的面包车是赃物而予以购买,触犯刑律。6月4日,张希被许昌县人民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9年9月底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希在文峰路便道上遇到两名自称是卖车的陌生男子,经过简单交谈后,张希在没有查看卖车人相关证件及所要购买车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双方商定6000元的价格(被告人先付定金3000元)从该两名男子手中购买被盗绿色一汽佳宝面包车一辆。经鉴定,该绿色一汽佳宝面包车价值人民币2335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希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情况下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