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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合谋抢劫 又是网瘾惹的祸

  发布时间:2010-06-12 16:45:50


    三少年因无钱上网,竟多次合谋抢劫。6月1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刚、史锋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司小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张刚、史锋、司小军均是许昌县某村人,小学毕业后未继续上学,经常爱聚在一起上网。2009年11月23日因无钱上网,三人商议去学校劫学生的钱。当晚11时许,被告人史锋伙同张刚、司小军窜至许昌县某乡中学,翻墙进入学校,到该校男生寝室持刀对姚可等几十名学生实施抢劫,劫得现金110余元和手机一部、MP3一部、“天天”牌学习机一部(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339元)。没几天,三人在网吧花完了抢来的钱。为能继续上网,2009年11月29日下午1时许,三人预谋后来到许昌县某乡街里,对马永利实施抢劫,劫得现金20元。当天下午2时许,史锋同张刚二人预谋后又到许昌县某乡某村,对刚下公交车的学生陈晨实施抢劫,抢走现金50元。当晚11时许,张刚、史锋、司小军预谋后再次来到许昌县某乡中学,翻墙进入学校,在该校男生寝室持刀对张斌等学生实施抢劫,劫得现金65元。赃款很快被挥霍一空。2009年12月6日下午2时许,史锋伙同张刚预谋后到许昌县某村北地,抢劫学生董杰、贺云现金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刚、史锋、司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史锋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刚、司小军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史锋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史锋、张刚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司小军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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