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对被告张某某要求原告赔偿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抚养原告女儿抚养费的要求,不予支持。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但原告婚前生育有一女孩,该女孩随原告到被告家生活。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吵架,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赔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支出的抚养费。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女系未成年人,其与被告在法律上形成继父女关系,继父在继女成年前有抚养继女的义务。所以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支出抚养原告女儿抚养费的要求,不能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