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无证驾车冲进人行横道,将正在干活的老太太张某当场撞死。6月1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盛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各项物质损失39132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人盛某系许昌县某村人,2007年4月24日15时许,盛某无证驾驶三轮汽车沿311国道自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许昌县五女店某村路口时,将在路南公路外干活的被害人张某当场撞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盛某驾车逃逸,经许昌县交警大队研究认定,被告人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经法院核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物质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26724元、丧葬费12408元,共计人民币3913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根据拖拉机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五项规定,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