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许昌英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骆驼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予以管辖。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
依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决定拍卖被执行人河南骆驼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名下许昌县国用(2003)字第0005516、0005517号、000551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许县房权证尚集镇字第(2003)2751号、2753号-2770号的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通知涉及本案所拍卖不动产的优先购买权人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执行部门进行优先购买权申报,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联系人:执行一庭 孙法官
联系方式:5775052、176*****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