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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小燕申请执行刘纪伟、刘长安、廖香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案例编报

  发布时间:2009-07-05 10:39:42


    张小燕申请执行刘纪伟、刘长安、廖香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是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在省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李新民同志的亲自关心下,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执结的一起典型案例。此案的执结充分说明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坚强靠山,政府的支持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力后盾。

    一、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张小燕,女,汉族,1983年8月16日生,农民,住许昌县苏桥镇孟店村。(张献周,男,52岁,系张小燕之父。马喜焕,女,1957年5月出生,系张小燕之母。)

    二、被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刘纪伟,男,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许昌县苏桥镇杜寨村。

刘长安,男,1950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系刘纪伟之父。

廖香梅,女,1950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系刘纪伟之母。

    三、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张小燕于2001年3月为被执行人打工时掉进腐竹锅烧伤。经许昌县法院以(2001)许县法民初字第5130号判决书判决赔偿申请人张小燕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共计23877.96元;经本院(2003)许县法民初字第5041号判决书判决赔偿申请人张小燕二次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慰抚金共计48582.1元。两项共计赔偿张小燕72460.06元。被执行人除在张小燕烧伤初期支付医疗费6910元之外,后来再没有支付张小燕任何费用。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张小燕及其父母多次到各级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法院尽快执行。

    四、处理和落实情况

申请人张小燕申请法院执行后,许昌县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搜查,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未有结果。后申请人及其父母多次上访,2004年12月我院经多方做工作及其多方筹款,苏桥镇人民政府为被执行人垫付执行款23000元,申请人同意2006年12月后再执行下余款项,两年内申请人不再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执行,并保证不再到任何部门就此事上访。2006年5月省高级法院集中接访时将此案批转我院,要求尽快执结此案。2006年6月初,我院执行人员又与苏桥镇人民政府进行协商,苏桥镇人民政府垫付执行款877.96元。我院又派出执行员到被执行人家中再次调查了解及勘察,现被执行人家中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纪伟外出打工,其儿子有残疾。被执行人刘长安患有精神病多年,没有劳动能力。被执行人廖香梅在家务农。现村主任刘宝灿证实被执行人一家经济因难,全家靠种几亩地生活,属本村特困户,是村里年年救济的对象。

另外,申请人张小燕也多次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被执行人一家有履行能力,称被执行人家中有腐竹生产设备、腐竹锅、打浆机、家俱、彩电、洗衣机、沙发、组合柜、农用三轮车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我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家里进行现场勘验,其家中只有家俱等基本生活用品,其中旧立柜一组、旧低柜一组,旧席梦思床一张、旧木制沙发一套系被执行人瘳香梅儿媳的嫁妆。被执行人家中没有腐竹生产设备、农用三轮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执行人员又到附近银行进行存款查询,被执行人也没有任何存款,申请人张小燕所反映的情况与事实有出入。

   2006年7月,张小燕向省委政法委写信反映情况,省委党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李新民书记批示,要求尽快结案。2006年7月份在市中级法院梁开生院长的带领下,两级法院干警还为申请人张小燕集资5000元,并极积协调民政部门对张小燕进行救济。在县委、县政法委的支持下,经法院与苏桥镇政府协调,镇政府同意协调一些资金给张小燕,苏桥镇政府又垫付执行款6000元,还有执行款37582.1元未执行,2007年3月许昌县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许昌县信访局向县政府、民政局递交了关于张晓燕案件申请经济救济金的请示,在此期间苏桥镇政府又垫付执行款4000元。2007年6月,许昌县人民政府为被执行人垫付下余执行款33582.10元,至此,此案全部执行终结。7月份申请人的父母来到法院送来锦旗,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及政府的关心表示感谢。在8月3日的《今日安报》上,刊登了张小燕给省委政法委书记李新民的感谢信,表达了张小燕对李新民书记由衷的谢意。

责任编辑:肖景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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