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许昌县长村张乡某村村民,其父张某某家中有一独院,院内栽有桐树四、五棵,但张某某常年在外做生意未在此居住。
张某于近日因做生意急需用钱,无处筹措。恰于此时想到父亲张某某无人居住的宅院,并产生了将此宅院变卖的念头。后来张某联系到同村李某,得知李某急等着买房娶媳妇用,便擅自决定将宅院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李某买到此宅院后又出钱对宅院进行了装修,并很快搬了进去。
2010年4月在外漂泊多年的张某某准备回家定居。然而回到家中看到的景象令他大吃一惊,自己的宅院已被装修一新,且已为别人所有。张某某认为此宅院远非5000元所能出售,而且院内树木价值也有三、四千元。想到没了房屋,将来可能无处容身,张某某更加气愤。在向李某追要房屋未果后,张某某一纸诉状将儿子和买房人李某作为共同被告告到了许昌县法院,要求确认张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返还自己的房屋。
许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处宅院的所有权是张某某的,其儿子张某在没有该处房产所有权的情况下,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该处宅院已明显偏低的价格卖给李某,事后又未经张某某追认,该行为显然无效,但是李某对该处宅院进行了装修,且已经搬进了该处宅院,花费了一定的费用,对此张某应予赔偿。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李某将争议房屋返还张某某,张某返还李某购房款5000元,并补偿李某8000元作为李某装修和搬家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