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的潘某非法携带毒品乘坐大巴车,因害怕被查车的警察发现,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最终赢得了司法机关的从轻处罚。7月1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从轻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潘某系吉林省磐石市吉昌镇某村人,住广州市。2010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潘某乘坐广州到石家庄的大巴车去石家庄表姐家,其随身携带的背包里有一个白色烟盒,里面藏了毒品(甲基苯丙胺)13.9克,这些毒品是潘某在广州所买用于自己吸食。一路上潘某乘坐的车被警察检查过多次,其心里非常害怕。3月18日,当大巴车行至许昌县梨园转盘时又遇警察查车,被告人潘某又一次害怕起来。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潘某慌忙把毒品放在乘坐的大巴车上,自己打出租车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以自己吸食为目的,携带国家禁止携带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