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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窃好友 获刑又罚款

  发布时间:2010-07-24 14:34:33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但沈某却专门“杀熟”,专挑熟人、熟地进行盗窃。7月22日,被告人沈某因犯盗窃罪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沈某系许昌县陈曹乡甲村人。200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在许昌县陈曹乡乙村好友王某家与王某、王某某一起喝酒,当晚住在王某家。被告人沈某趁王某、王某某熟睡之际,盗窃王某、王某某现金1970元;王某的黑色牛仔裤一条,价值85元;王某某的白色衬衣一件,价值95元;王某某的“康佳”牌手机一部,价值675元。201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在许昌县小召乡某村的朋友张某家,趁张某酒醉之际,盗窃张某现金260元。2009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沈某在许昌县陈曹乡丙村一熟人家,盗窃沈某某现金260元。沈某还另行实施了两次盗窃,共计盗窃5次,价值3555元。

    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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