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灵井法庭亲临校园及当事人家中,经多方协调,圆满地调解处理了一起校园学生伤害赔偿案,三方当事人及家属均表示满意,并当即履行了赔偿义务,在和谐的氛围中,顺利结案,及时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张某,现年十一岁,系某附属小学三年级学生。2010年5月12日上午课间休息期间,被告张某某(现年9岁,与原告同班同学)在原告张某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突然用力将原告推到在地,造成原告左臂受伤,经医院检查,原告左臂骨折分离,花去医疗等各项费用3800余元。原告方要求学校及被告家长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家长认为,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事故,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该学校认为,校方没有任何过错,应由直接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三方各持己见,相互僵持不下,原告无奈,遂将学校及学生张某某列为共同被告,诉至许昌县法院灵井法庭,要求赔偿。灵井法庭受案后,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后认为,近年来发生数起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该案不能一判了之,应以案说法,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及学生和家长的安全意识方面的法制教育,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庭长王怀普与人民陪审员刘绍磊等利用节假日深入该学校,邀请学校校长及教师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座谈,告知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学校伤害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建议学校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经过一番诚心诚意的交谈,校方由不理解到理解、从不认可到认可,同意给予受害学生给予一定的补偿。当天又邀请了双方学生的家长,分别进行了推心置腹的交谈,从法律上、情理上及应当承担的义务等方面讲明了利害关系,告知其未成年学生的家长系监护人,学生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被告家长同意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家长感于法庭人员耐心的调解工作,目睹了被告方的赔偿诚意,也主动做出了部分让步,至此,三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一、被告张某某监护人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000元;二、学校方一次性补偿原告1000元。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张某某的父亲钱不凑手,当即又借钱凑够2000元,赔付了原告,同时学校方也当即给付了原告补偿费1000元。三方当事人对法庭人员冒着高温深入学校、家中进行释法、调解表示感谢,学校方并表示今后一定要进一步加强学校的管理,强化对学生的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