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某:你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我院特别考虑到你的前途、家庭、事业、出路等依法对你判处缓刑,不予关押。希望你一定珍惜这次机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你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监管规定报告自己的行动。否则,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就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2010年7月26日,在许昌县看守所内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的顾某某在接到许昌县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的同时又拿到了许昌县法院的缓刑告诫书。这是许昌县法院为贯彻最高法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违法犯罪人员,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又一卓有成效的探索。
许昌县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发现,由于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交织、社会矛盾凸显。但很多矛盾都是由于社会转型伴随利益重新分配而产生的,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有的虽然转化成刑事案件,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影响不大,如果对其判处较重的刑罚,有时还会激化矛盾,反而更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此许昌县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顺应当前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不断扩大缓刑的范围和比例,对犯罪情节较轻,危害程度较小,认罪态度较好、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但在具体操作中,如何把握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法院认定的重点和难点。针对这种情况,许昌县法院对拟判处缓刑的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家庭情况、以及村、组、社区的帮教条件先期都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对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一律判处缓刑。同时为了加大对判处缓刑人员的帮教力度,让他们尽快的回归社会,避免重新犯罪。许昌县法院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对被判处缓刑人员的就业、培训、子女入学、安置等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以解除被判出缓刑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力的帮教措施和缓刑告诫书的警示相结合,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今年以来,许昌县法院判处的96名缓刑人员,无一人重新犯罪,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