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父亲欲绑架 女儿打前锋

  发布时间:2010-08-02 08:40:55


    别人家的父亲都是教育自己的儿女要学好,可被告人宋某(女)的父亲为了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竟让自己的女儿打前锋。宋某于是多次哄骗邻居家六岁男孩,伙同其父亲实施了绑架人质的行为,7月28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宋某,住许昌县小召乡某村。2008年12月16日(农历)上午宋某的母亲不在家,宋某的父亲(已另案处理),想从邻居家弄点钱花,就商量让宋某把邻居家的孩子被害人宋甲(六岁)哄骗出村,然后向其家人勒索财物。刚开始宋某不同意,宋父要求宋某只要把宋甲领出村,其他的不用管了,宋某同意了。2009年1月13日上午,被告人宋某以给被害人宋甲买炮玩为由欲哄骗被害人出村,因碰到本村熟人没有得逞,一直到下午4时许才将邻居家的孩子宋甲哄骗出村。后由被告人宋某伙同其父将被害人宋甲绑架到长葛市老城镇某村崔某家,并盯住宋甲不让其哭闹和外出。后宋父多次打电话向被害人宋甲之父宋乙索要现金10万元赎人。宋乙报案后,许昌县公安局将被害人宋甲解救,被告人宋某当场被许昌县公安局抓获。

    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