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甲、小乙、小丙和小丁四名女子同在许昌市A公司就职上班,2017年3月1日,A公司与B公司联合发布通知,决定两家公司合并办公,办公地点设在B公司,并与A公司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办理新的工资卡,超过通知期限不到B公司报到者,视为旷工,一律视为自愿离职,公司将不承担经济补偿。但小甲、小乙、小丙和小丁四人表示并未收到该通知,一直未到B公司报到,随后被A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10月10日,原告小甲等四人分别前往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2017年10月30日,小甲等四人分别向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2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小甲四人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退还原告每人300元的入职押金,A公司分别向原告四人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8832元、12433元、15020元和104417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四人不服,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29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3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中上述判决内容,并改判令A公司分别支付小甲等四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6804元、102707元、91000元、104417元。
2018年4月2日,二审判决生效,申请执行人小甲等四人于2018年4月20日向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争议案件的每一步处理都事关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保障,拖欠用工者报酬更是关系民生,民生无小事,秉承着这个理念,执行局在受理后,迅速出击,跟时间赛跑,果断采取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A公司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2018年4月24日,将A公司单位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A公司负责人发现其名下账户被冻结,公司也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考虑到诚信记录对一个企业今后的发展至关重要,立即与法院联系,希望能解除对其公司账户的查封,并将A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执行法官告知A公司负责人,诚信是金,失信事大,希望其尽快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支付小甲四人的劳动报酬与赔偿金。被执行的公司负责人表示,没想到法院执行的速度会这么快,让他们措手不及,现在公司账户被冻结,又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真是寸步难行,愿意服从判决,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A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将执行款及执行费共计43万元打入了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专项账户,小甲四人从申请强制执行到如愿以偿拿到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17天。小甲四人表示:“第一次打官司,还是跟公司打,真怕胳膊拧不过大腿,把我们四个天天愁得吃不下饭,最终打赢了官司心里高兴,又怕是空欢喜一场,拿得到判决拿不到钱,但是法院为咱打工者撑腰,这么快就把钱执行回来了,我们特别高兴,没什么可给执行干警表示的,就想送面锦旗表达我们的心意,感谢法官让我们对生活重拾了信心,更勇敢地开始新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