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与许昌市建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针对违法失信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建安区法院与建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不动产信息查控专线,负责建安区法院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查控信息的汇总、提交、反馈;建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建安区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建安区法院认为应当立即采取查封、预查封涉案土地使用权等强制措施可向相关业务受理窗口送达书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查封、预查封登记等限制手续。
建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依法限制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建安区法院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执行联系制度,协商解决涉及土地使用权协助查控、协助执行及土地执法强制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截至目前,我院已与许昌市建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惩戒4起,避免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给当事人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