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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7-12-11 11:30:48


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胡某某有能力执行,但却对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拒不执行,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徐某某诉胡某某借款纠纷一案,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原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日作出(2012)许县枪民初字第3289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胡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徐某某借款400000元及利息。此判决于2012年7月17日送达被告人胡某某,于2012年8月2日生效。2012年6月13日,胡某某与妻子徐某离婚。2012年8月2日,胡某某将其在许昌县某公司99.5%的股份转让,其中转让给徐某39.5%、价值118.5万元,转让给王某60%股份,价值300万元。2012年9月4日徐某某申请许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胡某某于2012年10月19日收到执行通知书,拒不执行许昌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被告人拥有价值298.5万元的股权,相对判决书确定的40万元及利息的债务,被告人胡某某完全具有履行能力。被告人胡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将价值118.5万的股权转让给前妻徐某,系故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因胡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2017年8月27日,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对胡某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某有能力执行,但却对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拒不执行,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偿还部分债务,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对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胡某某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其在判决生效之际将其名下财产转移,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胡某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戒。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偿还部分债务,可酌定从轻处罚。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试图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朱迪    

文章出处:许昌市建安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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