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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2018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6-11 15:14:56


——被告人刘某某有能力执行,但却对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拒不执行,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周某、王某某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豫1002民初3983、3984民事判决书,两份判决于2017年4月5日生效。2017年4月12日王甲(被告人刘某某儿子)从许昌市东城区财区管办公室邓庄乡财税所领取其家四口人拆迁补偿款501370元,王乙(被告人刘某某女儿)从许昌市东城区财区管办公室邓庄乡财税所领取其家四口人拆迁补偿款457695元。周某、王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到许昌市瑞贝卡家天下小区刘某某家中送达拘留决定书、传票,被告人刘某某拒不回应、开门,本院经开锁公司将门打开后,将刘某某拘留并进行了询问,刘某某承认本院第一次去其家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执行裁定、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其物业人员告知过自己,自己知道。被告人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放弃自己的拆迁补偿款份额,实质是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本院在执行中发现被告人有能力偿还欠款而故意转移财产拒不偿还,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因刘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周某、王某某向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对刘某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有能力执行,但却对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拒不执行,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据此,对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某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其在判决生效之际将其名下财产转移,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刘某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试图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朱迪    

文章出处:许昌市建安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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