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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人民法院“三个改进”完善人民陪审团制度

  发布时间:2010-08-23 08:15:32


   许昌县人民法院在推进人民陪审团工作中勇于探索、大胆创新,通过“三个改进”完善陪审团工作,调动了陪审团成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同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改进参审发问方式,赋予陪审团成员口头发问权。在以前的案件审理中,人民陪审团成员要对案件提出发问,需写出书面文字由法警递交给审判长,由审判员进行发问。实践中他们发现,被告人往往一次难以完全回答清楚陪审团的问题,再次发问仍要陪审团书面递交问题给审判长,拖沓了庭审时间,降低了庭审效率。有时还会打断审判长的庭审思路,影响庭审效果。于是针对这种状况,他们大胆赋予陪审团成员口头发问权,即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在公诉人、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后,询问人民陪审团成员是否向被告人发问,人民陪审团成员若对案件事实有疑问,可当庭口头发问,这样不仅可以提高人民陪审团成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而且使人民陪审团成员更加直观全面的了解案情,提高了庭审效率。

    二是改进陪审团成员的确定方式,以随机抽选和定向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成员的特长。在以往的案件审理中,没有细化成员抽取方式,直接从成员库中抽取9到13人作为陪审团成员,这种不分职业、年龄、性别的随意抽取,没有考虑到陪审团成员的个性、特长、经历等因素,不利于每位陪审团成员在案件审理中个性、特长的发挥。如今试行定向抽取与随机抽取相结合,例如在涉及农村邻里纠纷的案件中,先行抽取一定比例的农民陪审员;在女性犯罪的案件中,先行抽取一定比例的女性陪审员,这样做拉近了被告人与法庭的心理距离,减少了对抗因素,增强了他们对法院工作和裁决结果的心理认同,充分发挥陪审团成员的个人特长和整体优势,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被告人服判息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改进拓宽参审模式,建立陪审团成员与判处缓刑人员“一对一”帮教模式。许昌县人民法院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引入陪审团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使案件审理更加公开、公正、阳光,更重要的是案件审结后的后续工作仍需要陪审团发挥作用。他们根据实际情况对判处缓刑人员所在乡镇、村的陪审团成员库中指定一名陪审团成员,进行“一对一”、“家门口”式的帮教,一方面对被判处缓刑人员起到预防再次犯罪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陪审团成员深入了解犯罪心理及被告人的家庭、社会背景,尽可能在日后类似案件的庭审、合议中发挥陪审团成员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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