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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法院判后适时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0-08-23 08:22:27


   8月2日上午,家住邓庄乡鲁庄居委会的鲁金成夫妇受其弟鲁建立委托,向许昌县法院枪杆刘法庭赠送锦旗一面,表达感激之情。这是原告对枪杆刘法庭判后适时调解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和谐执结的赞誉。

    2009年9月28日,原告鲁建立和尚秀法等三人在宏安公司开发的宏安佳苑4号楼工程从事外粉施工。因吊板机在降落时失控,从四楼坠落地面,造成原告三人受伤。其中原告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损伤属二级伤残,属完全护理依赖,丧失劳动能力。住院期间,工程承包人王许伟支付鲁建立住院医疗费用54140元,之后发生了医疗费拖欠行为,原告需配备残疾辅助器具等相关费用工程承包人也不支付。

    2010年2月原告鲁建立把被告王许伟、王海荣、河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损失及医疗费、康复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973010元。枪杆刘法庭受理此案后,进行了深入调查,但四被告相互推责。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判决,四被告赔偿原告鲁建立各项损失538968.35元。三被告服从判决,一被告提出上诉。枪杆刘法庭认为:原告鲁建立在医院等待继续治疗,如不结案原、被告都将遭受诉累。在征求双方意见的情况下适时进行了判后调解。2010年7月14日在枪杆刘法庭的协调下,河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表四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原告鲁建立各项损失及费用480000元,原告鲁建立不再向本案其它被告索赔任何损失并表示满意,案件当天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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