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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输钱心不甘 拘禁赌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8-23 08:28:21


    8月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赌博引发的非法拘禁他人案,被告人廖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赵某、张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廖某今年29岁,系许昌县人。2009年1月3日晚上,廖某和周某、周某某、忽某(已判)等人在许昌县某村孙某家以“推丙”的方式赌博,当天晚上廖某钓鱼赢了有三万元左右,并相约次日再赌。1月4日中午,廖某打电话约赵某(28岁,西平县人)、李某(已判)、李乙等在许昌市区某酒店见面。廖某对他们说晚上和忽某一起去某村推丙赌博,李乙负责在场上安装特制麻将机及相关遥控设施,这样肯定能赢。怕赢钱带不走,廖某让赵某、李某等几个人去护场。当晚19时许,廖某伙同李某、忽某、周某、周某某、王某等人携赌资19万余元在孙某家开始“推丙”。本以为稳赢的廖某未料到10多分钟就输掉了10万元现金,遂以让外面的人送钱为由,打电话叫来在外面等候的赵某、张某(29岁,临颍县人)、寇某(已判)、李某(另案处理)等人,让他们把他输的钱抢回来。赵某、张某、寇某等人开始对周某等人进行殴打,并向他们要钱。寇某用砍刀将周某某砍伤,后赵某用刀割断周某某的挎包带,抢到周某某的包后和廖某坐车逃走,在半路廖某发现包里面除了两捆练功卷,只有8000多块现金,就领着赵某等人怒冲冲地返回到赌场,再次对周某、周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并把周某、周某某押到许昌市区某浴场的一间房内,让周某某跪在地上,周某蹲在墙角。廖某把抢过来的包清点了一下,见还是周某某包里的8000多块钱及两捆练功券,周某的包里装的只有毛巾及手提袋等杂物,没钱。廖某遂恼羞成怒命赵某、李某等轮番殴打周某、周某某,并威胁他们:向家里人打电话,把牌场上带的钱和家里的钱都送过来赎人,不然把他俩的脚筋挑了、耳朵割了。22点多,周某因流血太多,脸色都变了,廖某怕事情闹大,就安排人开车送周某到市区某医院包扎伤口。在包扎伤口时周某用血在床单上写下了“110”,医生发现后报了警。23点多,廖某知道报警后就把周某某、周某的包、手机及8000元钱给周某某,让周某某走了。廖某、赵某、张某等人限制周某、周某某二人人身自由达五个多小时,经鉴定,周某、周某某所受伤情分别为轻伤和轻微伤。廖某于2010年2月3日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赵某、张某于2010年2月9日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外,廖某与周某就人身损害赔偿已达成协议,廖某赔偿周某25000元,周某不再追究廖某等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赵某、张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廖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廖某、赵某、张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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