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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调解难解执著心结 一朝判决审结抚养恩怨

  发布时间:2010-08-23 08:29:32


    2010年8月1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儿向母追要抚养费的纠纷。原告张某向母亲陈女士追要抚养费,在主审法官五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陈女士自2010年5月起每月支付张某抚养费2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每年支付一次。

    1995年正月,张某之父张先生与陈女士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秋,二人结婚。1998年4月15日,张某出生。后张先生与陈女士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陈女士于2003年4月曾提起离婚之诉,经法官主持调解,二人和好。之后,二人一起到天津打工,在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又因琐事产生矛盾并最终发展到分居。2004年8月,陈女士再次提起离婚之诉,2004年10月,法院依法作出准予二人离婚的判决,并判决张某由张先生抚养,且暂由张先生自行承担抚养费。判决生效后,张某便一直跟随张先生生活,一切生活开销也均由张先生一人负担。因张某有病在身,马上要上初中,且加之家境不怎么宽裕,上还有年迈的父母,家中仅自己一人为劳动力,为了给儿子创造一个好的学习及生活环境,几经考虑之后,张先生作为儿子的监护人,以儿子的名义一纸诉状将陈女士告上法庭。

    面对儿子的起诉,陈女士在最初应诉答辩时,还愿意每年向张某支付2000-3000元的抚养费,但要求该笔抚养费全部由张某支配,而不能由张先生保管。但自庭审开始,不知听信了什么人的主意,她却反复诉说起了自己的困难,并表示自己连本人的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无能力给张某支付抚养费。在法官主持调解过程中,面对倔强的陈女士,一向执着的张先生也最终表示,考虑到二人原本间的夫妻情分及陈女士母子今后的关系,愿意让陈女士从起诉之日起开始出抚养费,每年就让陈女士按她原来答辩中所说的最低出2000元,但要求陈女士能分两次付齐抚养费。

    由于此案涉及到父母子女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此案的主审法官自立案之初就非常注意此案最后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所以开庭审理前后曾五次耐心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详细地给双方做辨法析理工作,甚至为张某与陈女士母子单独安排了见面的机会和场所。但无奈,因陈女士与赵先生间矛盾过深,虽经多次良言相劝,终难化解双方的积怨及陈女士的执着心结。当主审法官欲组织双方进行第六次调解时,陈女士已关了手机,离开娘家,避而不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虽然2004年10月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判决张某由张先生抚养并由张先生自行承担抚养费,但2004年至今已时过境迁,生活条件及生活消费水平都已今非昔比,从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及健康成长等因素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张某现主张让陈女士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其年满18周岁之日止抚养费的主张,并无不当,应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张某之父与陈女士的实际状况及经济承受能力,以陈女士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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