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8日下午,许昌县法院灵井法庭干警经过数次往返原告安某(女)、被告鲁某(男)家中,在村组干部、知情人、双方信得过的关键人士参与协调下,终于使这一起因道路通行问题而毁坏树木,进而又导致人身伤害的矛盾激化的三个连环案件,圆满调解结案,及时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原、被告两家又恢复了往日的平静,取得了双方当事人满意,当地群众满意,乡政府满意的良好效果。
原告安某、被告鲁某原本相邻居住,被告鲁某购置有大型农用机械,过往需经过原告大门前。因原告在其大门前路边栽植有杨树数棵,长势茂盛,被告认为原告栽植的杨树处在公共道路上,影响其车辆通行。于是被告让原告清除该树木,原告不从。2010年5月11日,被告一气之下将原告家栽植在门前路边的数棵杨树的树皮剥掉,致使杨树无法成活。当天中午原告察觉此事,遂对被告进行指责,要求赔偿,双方为此进行争吵、谩骂。被告难耐心中怒火,情绪冲动,即将手中端的一碗热面条,连饭带碗摔到原告面部,致使原告受伤。原告安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500余元,经法医鉴定,其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许昌县公安局桂村派出所介入调查处理,被告李某拒绝赔偿,许昌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采取了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解除拘留后,双方仍互不相让、各持己见、针锋相对,公安机关随告知安某向许昌县法院提起诉讼。
许昌县法院灵井法庭受立原告安某诉被告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审判人员认真查阅了桂村派出所处理该案的卷宗材料,详细询问了当事人及知情人士,进一步了解、熟悉案情,经过分析后认为,被告将原告致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简单一判了之,即使作出的判决公正合法,被告也可能因不理解、不服气、不认可而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但得不到及时保护,而且双方的矛盾还会进一步加剧,甚至导致上诉、涉法上访等不良后果,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怎么办,决定以人身损害赔偿案为突破口,与道路通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树木被毁)并案调解。
坚定了进行调解的信念后,灵井法庭干警冒着近40度的高温,数次亲临原、被告当事人家中,以情、以理、以法耐心地进行说服调解,并邀请村组干部、知情人、当事人信得过的关键人士参与调解。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法庭干警的诚心、热心、耐心,其他参与调解人员的真情善意,使双方当事人深受感动,并达成了和解协议:一、被告李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安某医疗等费、误工费、护理费等4700元;二、被告鲁某另行赔偿原告树木折价损失500元;三、原告安某将其家门前路边的树木全部清除,确保该段道路正常通行;四、双方保证今后不再就此事发生任何纠纷,维护正常的邻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