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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推倒围墙砸伤人? 共同危险行为人齐赔偿

  发布时间:2010-08-23 08:32:35


    2010年8月1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共同危险行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陈某状告陈甲(房主)、陈乙、陈丙、陈丁(三人均未满12周岁),要求四者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最终由法院判决:陈甲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116.8元,陈乙、陈丙、陈丁的监护人连带赔偿陈某8467.4元。

    2009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2时左右,陈甲在家干活时, 陈乙、陈丙、陈丁从陈甲家大门进入陈甲家,三人爬上陈甲家的平房,并来到陈甲家的门楼上玩耍(平房和门楼建为一体)。当陈某路过陈甲家门楼下时,门楼上的围墙突然倒塌,将陈某头部砸伤。后陈某被送到医院治疗。因对赔偿问题各方迟迟达不成一致意见,陈某无奈将四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甲对其他三被告(陈乙、陈丙、陈丁)进入其家并爬上自家平房上玩耍,没有及时予以制止,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20%)。被告陈乙、陈丙、陈丁三人在被告陈甲家门楼上玩耍,均不承认是自己将门楼上围墙的砖推倒,应推定为三人共同实施了侵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三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事发时三人均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经济收入,故其赔偿义务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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