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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饶章申请执行于宏喜等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编报

  发布时间:2009-07-02 10:48:04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张饶章,男,汉族,1954年11月12日出生,农民,住许昌县椹涧乡军张村

委托代理人雷喜珍,女,系张饶章之妻

被执行人于宏喜,男,汉族,1952年11月15日出生,无业,原住许昌市西关大街

被执行人于双喜,男,汉族,1949年11月18日出生,农民,住许昌市延安路

被执行人韩雄保,男,汉族,1957年7月15日出生,农民,住临颖县王孟乡张庄村

二、基本案情

1997年8月,申请人张饶章与本村其他30户烟农联合租用于宏喜、于双喜的集装箱汽车到外地卖烟叶,谈好运费后,申请人和其他烟农于当晚将烟叶打包装车,在家人的千叮咛、万嘱咐中,同行的20余人满怀希望地坐上了集装箱车,车辆由于宏喜、于双喜雇用的司机韩雄保驾驶,乘着夜色向目的地进发。车辆刚出村没多远,转弯时因操作不当倾翻在路沟内,导致三人死亡,数人受伤。申请人受了重伤,被送进了医院,后因医疗费不济,转入花费比较低廉的乡卫生院。申请人终因脑部受伤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司法鉴定结论为“缺氧性脑病,重度智能缺损,二级伤残”。各方为赔偿问题争执不下,申请人无奈诉至法院。初审判决申请人胜诉,判决生效后,于宏喜申请再审,再审后张饶章不服又上诉,经二审后又发回重审,历经四年四次审理,最终本院作出(2001)许县法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宏喜、于双喜和韩雄保共同赔偿张饶章各项损失33671.42元。判决生效后,张饶章委托其妻子雷喜珍申请了执行。

三、案件执行情况

执行立案后,因暂时难以找到三被执行人下落,案件中止执行。

2003年夏,张饶章的家人终于找到了于宏喜,执行人员将于宏喜传到法院,经给双方作思想工作,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于宏喜赔偿张饶章总损失的1/3即11223.80元,其余损失向于双喜和韩雄保执行,于宏喜不再承担责任。

因之后一直未找到于双喜,执行人员决定将执行重点放在临颖的韩雄保身上。执行人员和雷喜珍一起到过韩雄保家一次,但未见到韩本人,后执行人员又先后数次到韩雄保家,但也只是见过韩雄保之妻李某几次,从和李某的谈话中得知,李某为某学校教师,应当有工资收入,按照法律规定,该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执行。法院遂将李某的工资帐户冻结,每月冻结500元,直至足额。按此速度,申请人要想拿到全部赔偿,需要将近4年。 但在扣划了6000元后,韩雄保之兄及其妻李某主动找到执行人员,陆续拿了5500元,后执行人员提出如一次性赔偿,可以给申请人做工作,减少赔偿数额,其余执行于双喜。韩雄保一方表示同意。 执行人员将此方案向申请人提出时,申请人表示,因于双喜无法找到,执行于双喜几无可能,因此,刚开始申请人坚决分文不让。后经执行人员反复数次作思想工作,讲明利害,申请人最终同意降低赔偿要求,韩雄保再一次性赔偿8000元。2007年5月20日,申请人终于拿到了赔偿款。对法院的工作表示了感谢,同时放弃了其余执行请求。案件终于执行终结。

四、几点体会

纵观执行全过程,案件执结需要申请人的配合和努力,更需要执行人员的智慧和工作艺术 。

(一)、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的积极的态度和自身努力是案件执行的前提保证。我们不能说法院没有责任查找被执行人人身财产线索,但再目前案多人少、执行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主要还是要靠申请人去查找被执行人的人身或财产线索。本案中,如果不是申请人找到于宏喜,前期是不可能执行得到1万余元的,没有这个良好开局,整个案件的最终执结几无可能。

(二)、执行工作要学会打心理战,讲究执行艺术。此类共同赔偿案件中,能共同一次性全部赔偿当然更好,但此类案件在共同赔偿义务人内部对责任如何承担存在分歧,有人会主张均担,有人会主张自己少担,且人性中存在的等靠、侥幸等人之本性决定了在实践中期望几个赔偿义务人同时、全部赔偿往往是不可能的。我们只有采取各个击破的“战术”,先择一执行部分标的,再通过做耐心的思想工作崩溃其他人的等靠、侥幸心理,使之幻想破灭,彻底放弃硬撑下去的想法。本案中,即使当初能同时找到三个被执行人, 如果抓不住财产,要其同时全部履行也难有可能。而在找到于宏喜后,经调解,申请人同意让于宏喜平均承担1/3的份额,其余不再向其追究, 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得到了1/3的赔偿款,终于打破了僵局。此后执行人员找到韩雄保一方,冻结其工资帐户,但冻结数额有限,执行过程漫长。执行人员在与韩的家人接触过程中反复强调,如果韩雄保当初抢在于宏喜之前赔偿申请人1/3的份额,岂不早已了解此事!说得韩的家人后悔不已。 执行人员又及时抛出“如一次性赔偿,可以减少赔偿数额”的方案,并告诫其不要再错过机会,使其原来硬撑到底的心理彻底崩溃,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三)、执行工作中,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更有利于案件执行。本案中,执行人员注意及时将所做的工作告知申请人,有可能的话尽可能让其亲眼看到,让其知道执行工作之复杂,执行人员之艰辛,取得了申请人的信任,使其愿意放弃部分执行请求,案件得以执结。

责任编辑:肖景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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