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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企业遇诉讼 法官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0-08-23 10:49:25


    2010年8月16日,外来企业许昌某水泥公司负责人张某脸上一扫多日的阴霾,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许昌某水泥公司(以下简称许昌公司)是外地人张某新设立的公司,公司设立第二年,河北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公司)承建施工了该公司的桩基施工工程,工程总造价525万元。该工程现已竣工,在工程施工期间,公司支付给河北公司工程款382万元,尚欠工程款143万元及工程质保金34万元未付,河北公司将许昌公司起诉到了许昌县人民法院,要求许昌公司支付下欠款项及利息。

    许昌公司负责人张某接到诉状后,一筹莫展,该公司是新成立的公司,在许昌的脚步还未站稳,面临着巨大的市场竞争,如果法院判决,公司的形象会受到很大影响;且该公司正在筹资扩大生产,公司的新项目很可能就此搁浅,在经济上也会遭受很大的损失。

    许昌县法院得知这一情况后,顾不得连日来的高温闷热天气,多次北上郑州,找河北公司协调,最终取得了河北公司的谅解,使双方达成了协议,河北公司同意许昌公司分期分批支付所欠款项共计177万元 ,并放弃追要利息。从而减缓了张某公司的经济压力,为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争取了宝贵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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